一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申请需要填报或准备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 4、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签字) 5、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当经所在国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投资者资信证明(一般为银行出具,复印件) 8、新设立公司房产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申请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申请需要填报或准备的材料如下: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签字) 6、新设立公司房屋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 7、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当经所在国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
《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 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 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
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 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
《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 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
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
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名称)需要填报或准备的材料如下:
1、 企业关于变更名称的请示(原件) 2、 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 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4、 工商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高新企业提供)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内资转外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内资转外资)需要填报或准备的材料如下: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2、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东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②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9包括;交易价格、对价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③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④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并购后债权、债务的处置); 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⑥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
当经所在国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及委派函(原件)、 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文件(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说明(复印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 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注册外资企业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 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 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 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不含副本工本费)。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 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 九 )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 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十一)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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