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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
    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五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六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七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